30.07.2025
「預設醫療指示」

 

 

預設醫療指示 (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, AMD)

 


是由當事人預先立下的法律文件,年滿十八歲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訂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清晰闡述當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,在甚麼特定情況下拒絕那些維生治療。在普通法制度下,有效和適用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有法定效力。

 

政府一直致力為市民提供全面的晚期臨終照顧服務,推動訂立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,於2024年11月正式通過立法,讓病人能預早訂立預設醫療指示,表達自身對晚期治療及護理的選擇。目的是尊重病人選擇,讓他們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無須承受無效、無意義的治療,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。

 

適用及生效情況

 

病人及家屬可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與註冊醫生商討後訂立指示,以保障病人在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,及指明先決條件符合下,拒絕指令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。

 

三種指明先決條件如下: 

  1. 罹患末期疾病,僅餘數月或更短的預期壽命
  2.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
  3.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

 

 

對病人、家屬與醫護人員的好處

 

                     

 

  1. 保障病人自決權 – 以病人最大利益出發,拒絕入侵性/無效治療(如心肺復甦術、插喉),在生命末期保有尊嚴。
  2. 減輕家屬決策壓力 – 家屬無須為「救與不救」爭執,只需執行病人簽署的意願,避免愧疚與矛盾。
  3. 為醫護提供法律依據 – 醫療團隊依法執行指示,減少糾紛風險,保障醫護人員在法律上免責。

 

制定「預設醫療指示」的注意事項

 

  1. 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表格
  2. 需由患者和兩名見證人簽署
  3. 患者年滿十八歲,且精神上有自決能力 
  4. 兩名見證人中的一位需為香港註冊醫生,而兩名見證人均不得在預設醫療指示作出者的遺產中獲取任何權益。
  5. 正本由患者和家屬小心保管,送院時應把正本交給醫護人員,並在適用情況下執行內容。
  6. 可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和狀況更改或取消預設醫療指示

 

如需進一步了解預設醫療指示的詳細資訊或專業協助,歡迎WhatsApp客服電話 9011 8042 查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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